重要說明:

請旅行社辦理新護照時,務必向旅行社告知:您是否曾辦理過護照;
若未告知或表達不正確,將造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不受理申請或退件。
     
首次護照護照者
    民國100年7月1日起,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民眾須『親自』至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北局本部桃園機場辦事處中部辦事處雲嘉南辦事處
南部辦事處東部辦事處 處理 ; 倘不便親自前往,則須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人別確認後,始得委託代理人續向外交部代為申請護照。
戶政事務所不代送(領)護照申請案件。


   
首次申請護照須知  首次申請護照須知【戶政事務所專用】  何謂「人別確認」?  可至哪作人別確認?

  1.
2.

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由旅行社代辦護照者,可由旅行社代為填寫。
請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2吋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照片規格請參閱下方"申辦晶片護照相片規格"),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3. 由旅行社代辦護照者:
    1. 大人及已滿14歲女生且有參加旅行團者,收 1500 元
2. 未當兵男生及未滿14歲女生且有參加旅行團者,收 1100 元
  4. 請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首次辦理護照者則不需要)
  5.

年滿14歲及領有身分證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換補發日期須影印清楚)。14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繳驗戶口名簿正本,並附繳影本乙份或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
  6.

7歲以上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首次申請護照而未親自到場者,除上列第五項應備文件外,須繳附健保卡正本(健保卡上需要有照片)或學生證正本(需有照片,照片上蓋有鋼印)或畢業證書或 (及) 其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認可,可資證明其身分且附有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
  7.

未成年人(未滿20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 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並附上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倘父母離婚,父或母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及身分證正本。
  8.

申請換發新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 ;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9.


凡男子(年滿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止)及國軍人員於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或各分支機構櫃台,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直接向上述櫃台申請加蓋戳記),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台遞件。
  請參閱「接近役齡男子、役男、國軍人員、後備軍人申請護照須知」
 
   
申辦晶片護照相片規格
       
  辦理晶片護照,相片規格圖片說明-連結請按此!
     
 

外交部新式護照用照片規格與94年內政部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相同,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半身、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2吋 相片(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乙式二張。相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 色眼鏡,眼、鼻、、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 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資辨識人貌。相片詳細規格說明如下:

一、6個月之內拍攝。
二、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
( 亦即臉部佔據整張相片面積的 70~80% )。 頭部或是頭髮的任何部分皆不能碰觸到相片邊框。
三、相片為中性的色彩,無墨跡或摺痕。
四、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兩眼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表情自然不誇張且嘴 巴合閉,並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
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
五、頭髮不得遮蓋到眼睛任一部分,並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或 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
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 修改。小耳症患者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
遮蓋。
六、相片背景需為白色,光源需均勻且不能有陰影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 紅眼。
七、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光面相紙上,相片需清晰、鮮明,其影 像不得模糊或呈現任何鋸齒狀。
原始影像列印前不得對影像重新取樣 (resampling) 或變更影像原始尺寸。
八、如相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相機必須具備至少三佰萬像素(pixels)功能且 設定為「最高品質、高彩度」,
並以高品質光面相紙沖(列)印。不得做 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
九、如果配戴眼鏡:
(一) 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配戴有色眼鏡 (視障者除外)。
(二) 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
十、 因宗教因素需戴頭巾者,相片人貌之五官從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 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十一、 幼兒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奶嘴、他人 或協助照相的手之影像)。
十二、 照相機及燈光
(一) 相機鏡頭需調至對齊被拍攝者的眼睛高度
(二) 鏡頭距離臉部約1.2公尺(至少需1公尺以上)
(三) 沒有任何光學或光線上被扭曲
(四) 不得使用數位變焦
(五) 正確地調整白平衡
(六) 需以均勻一致的白色背景拍攝
(七) 利用多個擴散光源讓被拍攝者兩邊的光線對稱並互補、照亮背景 並移除陰影
(八) 攝影棚內不得受戶外光源的影響
(九) 對焦需清晰
     
 

為確保國人旅行通關之便利,倘所繳照片不符前述規定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掃描器處理後影像品質未達標準,應請護照申請人重新繳交高列印品質的照片。
     
相關資訊
     
  核發晶片護照國家及地區
  晶片護照保管須知
  申辦晶片護照常見問題
 
注意事項
     

 

    1. 照片規格:半身、正面、脫帽、露耳、不遮蓋,表情自然嘴巴合閉,足資辨識人貌之照片,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少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頭部或頭髮的任何部分皆不能碰觸到相片邊框,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如果配戴眼鏡,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另幼兒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以上規格係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以確保在海外旅行通關便利。)
    2.

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者,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3.

無內植晶片護照(原MRP護照)持照人,倘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護照加簽或修正各項規定及項目,請另參閱「申請護照各項加簽或修正須知」。

    4. 原則上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可申請換照。
    5. 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一機關、團體、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正本),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6. 工作天數:一般件為5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6個工作天。
    7. 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8. 自96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民眾持舊式國民身分證辦理護照。
 
兵役相關問題詢問
       
    1. 「役男」 是指年滿18歲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40歲當年12月31日止的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性國民
    2.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的役齡男子 不必繳附兵役證件,但是其護照申請書必須先送內政部派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高雄、台中、花蓮辦事處)櫃台申請加蓋兵役審查戳記;

 
    3. 替代役役男應附服替代役身分證明
    4. 國軍人員應檢附國軍人員身分證明
    5. 上述三類之外的役齡男子應附下列文件之一:
  • 退伍令、轉役證明書或因病停役令。
  • 免役證明書或丁等體位證明書。
  • 禁役證明書。
  • 國民兵身分證明書、待訓國民兵證明書或丙等體位證明書。
  •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或鄉(鎮、市、區)公所為免服兵役之公文。
  • 補充兵證明書。
  • 替代役退役證明書。
 
 
 
 
 
 
 
 
    6. 役男經內政部或國防部派駐領事事務局人員審查後,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所發護照末頁將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及「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 戳記,國軍人員及服替代役者護照將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戳記。上述三類男性國民出國前須先向相關權責單位申請在護照上加蓋役男出國核准章,始能出國。已退伍或無兵役義務(如免役、禁役者)男性國民的護照將不蓋任何戳記,出國時可憑護照上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查驗而入出境,不需事先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