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觀光/商務)簽證
簽證須知

★美國免簽證計劃從2012年11月1日起開始實施★
美國於2012年10月2日宣布台灣加入免簽證計劃(簡稱VWP)。從2012年11月1日起符合資格之台灣護照持有人,若滿足特定條件,即可赴美從事觀光或商務達90天,無需辦理美簽。

※報名旅行社之美國團體旅遊者,可由旅行社代辦美國 ESTA 電子簽證

參加團體旅遊,申辦美國ESTA電子簽證所需準備資料如下:
1.中華民國晶片護照影本,護照第一頁上之持照人簽名處,須簽上自己的中文姓名
( 須有返國日算起 6 個月以上的護照效期,護照 簽名處勿重覆簽名或塗改, 亦不接受鉛筆簽名 )

2.美國ESTA基本資料表(請下載表格)請提供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住家地址及住家電話等資料
3.身份證影本,14歲以下未領身分者可附戶口名簿影本;外國人請附父親和母親英文姓跟英文名

自行申請美國ESTA電子簽證請至以下連結申請:
美國ESTA電子簽證
請準備中華民國晶片護照有效的信用卡(支付每筆申請費用美金 $14 元)聯絡資料等

旅遊許可電子系統(ESTA)線上說明(Q&A)
★美國即日起依據《2015年改善免簽證計畫暨防範恐怖份子旅行法案》適用美國免簽計劃38個國家公民,
曾在2011年3月1日以後赴伊朗、伊拉克、蘇丹及敘利亞旅行
或在此四國國家停留的免簽證計畫參與會員之公民(不包括為了免簽證計畫參與會員因外交或軍事目的赴以上四國之旅行)。上述類別的旅客仍然可以依照一般簽證程序在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赴美簽證。
1.旅客持有之台灣護照為2008年12月29日當日或以後核發之生物辨識電子護照(晶片護照),且具備國民身分證號碼。(護照需在出發日當日起算有效期六個月以上)
2.旅客前往美國洽商或觀光,並且停留不超過90天。(過境美國通常也適用)
3.倘以飛機或船舶入境,須為核准之運輸業者(檢視核准之運輸業者名單),並且有前往他國目的地之回程票。
4.旅客已透過旅行許可電子系統(ESTA)取得以VWP入境之授權許可。
註:以下職業工作者及申請者,不得申請ESTA以VMP方式入境美國。
欲在美國工作者(無論有給職或無給職),包括新聞與媒體工作者、寄宿幫傭、實習生、音樂家、以及其他特定職種,欲在美國求學(F簽證)或參加交換訪客計劃者(J簽證)
曾被拒絕ESTA授權許可,或有其他違反移民法事項者,也不得申請VMP方式入境美國。

備註

美國國土安全部於2009年1月12日開始實施「旅行許可電子系統」(Electronic System for Travel Authorization, ESTA)的登錄方案。旅行許可電子系統是一個國土安全部新設的線上系統,也是入境美國免簽證專案 (Visa Waiver Program, VWP) 裏的一項基本要件。 所有以免簽證專案赴美的會員國國民或公民必須在登機或登船前往美國之前取得一份核准的ESTA。 新加入免簽證專案的會員國則自加入免簽證專案當天起就適用ESTA的規定。 持下列護照進入美國需先上網申請ESTA,目前有38個國家:若有增減免簽之國家以AIT網站公布為主。
安道爾,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汶萊,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日本,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摩納哥,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大韓民國,聖馬力諾,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希臘,台灣等37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