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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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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 1. 凡持台灣發出之中華民國護照,有出發日加六個月以上的護照效期 2.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務必影本清楚 ) 3. 六個月內二吋彩色白底近照一張, 不接受快照 ( 領事館審核非常嚴格 ) 4. 自2010年10月1日起,相片規定如下: 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半身、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2吋 相片(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乙式一張。相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 色眼鏡,眼、鼻、、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 相片不得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或翻拍相片,足資辨識人貌。相片詳細規格說明如下: (1) 6個月之內拍攝。 (2) 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 (亦即臉部佔據整張相片面積的 70~80%)。 頭部或是頭髮的任何部分皆不能碰觸到相片邊框。 (3) 相片為中性的色彩,無墨跡或摺痕。 (4) 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兩眼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表情自然不誇張且嘴 巴合閉,並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 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 (5) 頭髮不得遮蓋到眼睛任一部分,並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或 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 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 修改。小耳症患者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 遮蓋。 (6) 相片背景需為白色,光源需均勻且不能有陰影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 紅眼。 (7) 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光面相紙上,相片需清晰、鮮明,其影 像不得模糊或呈現任何鋸齒狀。 原始影像列印前不得對影像重新取樣 (resampling) 或變更影像原始尺寸。 (8) 如相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相機必須具備至少三佰萬像素(pixels)功能且 設定為「最高品質、高彩度」, 並以高品質光面相紙沖(列)印。不得做 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 (9) 如果配戴眼鏡: (一) 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配戴有色眼鏡 (視障者除外)。 (二) 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 (10) 因宗教因素需戴頭巾者,相片人貌之五官從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 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11) 幼兒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奶嘴、他人 或協助照相的手之影像)。 (12) 不可戴帽子.頭巾 5. 基本資料(請下載表格):請提供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住家地址及住家電話 ( 在學者請附學校名稱地址電話 ) 6. 泰國簽證表格(請下載表格):請在 I 項簽名處簽上自己的中文姓名 (與護照簽名相同) 其餘項目由旅行社代為填寫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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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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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地落地簽: 1.護照正本(效期需6個月以上) 2.六個月內二吋彩色白底近照一張, 不接受快照 3.費用:約1000泰銖 4.地點:機場 5.效期及可停留天數:30天 (二)當天下件需早上9:30前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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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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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 1.凡持台灣發出之中華民國護照,有出發日加六個月以上的護照效期 2.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務必影本清楚 ) 3.六個月內二吋彩色白底近照一張, 不接受快照 4.已定好位的機票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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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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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價格為"過境一次" (二)可停留期間不可延期 (三)當天下件需早上9:30前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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