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重聲明:新護照未領到前,請勿作任何的出國安排,否則,所產生或延伸的任何問題,須自行負責
大人及14歲以上小孩要附
1.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
2. 6個月內近照 2吋大頭照二張
 相片若戴眼鏡不能帶粗框眼鏡,
 頭髮不能遮住耳朵, 詳細說明如下
3. 未過期護照正本.(過期也要提供)
4. 工作天:18-22 天可下件, 急件 4-6
 ( 急件要外加急件費,請電洽)
 ( 以上都含假日與郵寄時間 )
5. 委託旅行社代辦護照, 需填寫
 代辦護照委任書,表格如下
6. 費用: 大人1800元, 未滿14歲是1400元
 
14-18歲小孩要加附
1. 14-18歲小孩要加附父或母的身分證正本
未滿14歲小孩要附
1. 小孩戶籍謄本(3個月內)或是
 戶口名簿正本和監護人身分證正本(1位即可)
2. 若父母離婚, 需提供父母雙方身分證正本
首次辦理護照者
民國100年7月1日起,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民眾須『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北局本部
桃園機場辦事處
中部辦事處雲嘉南辦事處南部辦事處東部辦事處 處理 ;
倘不便親自前往,則須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始得委託代理人續向外交部
代為申請護照。

◆全國戶政事務所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

外交部對首次辦理護照者之規定與說明,請參考如下:
國內申請護照

國外申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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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手續完成後,可交由旅行社代辦護照手續
辦理晶片護照,相片規格圖片說明-連結請按此!
外交部新式護照用照片規格與94年內政部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相同,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半身、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2吋 相片(頭頂至下顎
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乙式二張
。相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 色眼鏡,眼、鼻、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 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資辨識人貌。
相片詳細規格說明如下:
  1. 6個月之內拍攝。
  2. 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人像自頭頂至下顎
    之長度
    介於3.2至3.6公分( 亦即臉部佔據整張相片面積的 70~80% )。
    頭部或是頭髮的任何部分皆不能碰觸到相片邊框。
  3. 相片為中性的色彩,無墨跡或摺痕。
  4. 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兩眼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表情自然不誇張且嘴 巴合閉,
    並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
  5. 頭髮不得遮蓋到眼睛任一部分,並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或傾斜,
    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 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修改。
    小耳症患者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 遮蓋。
  6. 相片背景需為白色,光源需均勻且不能有陰影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7. 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光面相紙上,相片需清晰、鮮明,其影 像不得模糊
    或呈現任何鋸齒狀。原始影像列印前不得對影像重新取樣 (resampling) 或變更
    影像原始尺寸。
  8. 如相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相機必須具備至少三佰萬像素(pixels)功能且 設定為
    「最高品質、高彩度」,並以高品質光面相紙沖(列)印。不得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
  9. 如果配戴眼鏡:
    (一) 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配戴有色眼鏡 (視障者除外)
    (二) 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
  10. 因宗教因素需戴頭巾者,相片人貌之五官從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 側輪廓,
    必須清楚呈現。
  11. 幼兒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
    (不能有椅背、玩具、奶嘴、他人 或協助照相的手之影像)。
  12. 照相機及燈光
    (一) 相機鏡頭需調至對齊被拍攝者的眼睛高度
    (二) 鏡頭距離臉部約1.2公尺(至少需1公尺以上)
    (三) 沒有任何光學或光線上被扭曲
    (四) 不得使用數位變焦
    (五) 正確地調整白平衡
    (六) 需以均勻一致的白色背景拍攝
    (七) 利用多個擴散光源讓被拍攝者兩邊的光線對稱並互補、照亮背景 並移除陰影
    (八) 攝影棚內不得受戶外光源的影響
    (九) 對焦需清晰
◆為確保國人旅行通關之便利,倘所繳照片不符前述規定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掃描器處理後影像品質未達標準,應請護照申請人重新繳交高列印品質的照片。
注意事項
  1. 照片規格:半身、正面、脫帽、露耳、不遮蓋,表情自然嘴巴合閉,足資辨識人貌
    之照片,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少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頭部或頭髮的任何
    部分皆不能碰觸到相片邊框,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如果配戴眼鏡,鏡框不得遮蓋
    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另幼兒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
    (以上規格係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以確保在海外旅行通關便利。)
  2. 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
    有任何變更者,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3. 無內植晶片護照(原MRP護照)持照人,倘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護照加簽或修正各項規定及項目,
    請另參閱「申請護照各項加簽或修正須知」。
  4. 原則上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可申請換照。
  5. 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一機關、團體、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
    (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正本),
    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6. 工作天數:一般件為5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6個工作天。
  7. 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8. 自96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民眾持舊式國民身分證辦理護照。
兵役相關問題詢問
請問什麼是「役齡男子」?「役齡男子」取得護照後可否直接出國?
  1. 所謂「役齡男子」是指年滿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止的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性國民。
  2. 配合國內役男申辦護照與兵役管制脫鉤,自108年4月29日起,役男護照效期將與一般民眾相同,均為10年,且護照亦不再加蓋兵役管制章戳。
    惟依役男出境管理辦法規定,役男出境應事先申請許可:
    (一) 役男申請短期出境請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
    https://www.ris.gov.tw/departure/app/Departure/main 申請出國核准後,再行出國。
    (二) 國內在學役男出境,雙聯學制、交換學生或出國研究、進修等,
    請向國內就讀學校申請出國。
    (三) 出境就學、居住未滿1年之僑民役男及歸化我國國籍者、大陸、香港、澳門地區
    來臺設籍未滿1年之役男,請至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出境核准。
    現役役男應向服役(勤)單位申請出境核准後,再行出國。已退伍(役)、免役或免除兵役義務者,出國不須申請核准程序,但退伍後短期內要出境,請務必攜帶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以備國境人員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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