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免申根簽證相關修法案經歐洲議會議長Jerzy Buzek與歐盟輪值主席國 比利時歐盟
事務國務員 Olivier Chastel 於2010年12月15日共同簽署後, 已譯成歐盟23種官方語言,
並於2010年12月22日正式刊登於歐盟公報。依據 歐盟規定,法案於歐盟公報刊登之日起
,20天後正式生效實施,因此我國人 自2011年1月11日起,即可無須申請申根簽證
赴歐洲35個國家及地區,每半年 內可多次出入申根地區累計停留至90天。

外交部提醒國人在歐洲停留期間務必遵守當地國法令,展現優良國民風範, 維持我國在
國際社會的良好形象。外交部同時呼籲國人出國期間應注意自身 安全,若有任何問題,
請隨時撥打我歐各館處急難救助電話

●中華民國駐外各館處網站
http://www.taiwanembassy.org/dept.asp?mp=2&codemeta=locationIDE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全球免付費專線
http://www.boca.gov.tw/content.asp?CuItem=1806

※小提醒:赴歐洲旅遊最好隨身攜帶來回機票,財力證明(如信用卡及適當旅費),
       旅遊行程和旅館訂位記錄。


◎ 23 個歐盟申根公約國:
 奧地利比利時盧森堡瑞典芬蘭丹麥德國荷蘭法國西班牙葡萄牙
 義大利、馬爾他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
 斯洛維尼亞克羅埃西亞希臘

◎ 3 個歐盟非申根國家:
 羅馬尼亞保加利亞賽普勒斯

◎ 9 個非歐盟國家:
 瑞士挪威冰島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阿爾巴尼亞馬其頓、蒙特內哥羅
 科索沃 (2014年1月預備開放免簽)

◎ 其他通用國家及地區:
 梵蒂岡摩洛哥安道爾列支敦斯登聖馬利諾丹屬格陵蘭丹屬法羅群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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